阿尔及利亚贸易风险及防范建议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2-11-28 12:53 浏览次数:

一、贸易法律风险

阿尔及利亚经济体系脆弱、产业结构单一,国民经济过分依赖于碳氢化合物工业,且原油价格易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贸易投资环境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其他贸易风险还包括有限的区域一体化、严格的外汇管制和过于官僚主义的海关管理,这些障碍共同阻滞了国际贸易的效率和稳定,给国际贸易市场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一)法律变更风险

在阿尔及利亚投资经营的中企时常抱怨,阿尔及利亚经济法律法规不断变化,实践适用不均衡,增加了我国贸易商者的营商风险。同时,商业合同也随着法律法规的解释和修改而作出变更,锐化了进出口贸易矛盾,给合同双方带来极大的商贸挑战。

(二)清关风险

阿尔及利亚的清关手续与流程十分复杂,要求进口商对此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充分了解清关流程并出具完备的清关文件。在商品进口清关的各个环节中,包括中资企业在内的很多外国企业都遇到了许多困难。这些困难主要包括:(1)清关周期长:据世界银行对51个国家通关时间的调查和排名,阿尔及利亚海关的平均通关时间长达23天,排名第一位;(2)政策调整变化过于频繁、政策变化后实施细则滞后导致清关受阻;(3)海关对货物加大了审价力度,增加了海关开箱查验率;(4)税收名目繁多且有些税费征收不合理、管理机构工作效率低、官僚且没有标准化操作流程。这些清关风险严重拖延了进口商的清关时间,也由此导致了高额的集装箱滞期费。

(三)出口风险

阿尔及利亚海关法规定,从部分国家进口货物时,银行在没有得到阿海关确认进口商已经清关的通知前不得向出口商汇款。此规定目的在于打击进口套汇,但此举造成了付款速度的拖慢。如前述所,由于阿尔及利亚海关对货物退运、转运或转卖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即出口商需出具原提单上标明的收货商或通知人的拒收证明,无拒收证明的,任何人无权将货物退运或转运。因此,一旦进口商拒绝或不能及时支付余款,且不出具拒收证明的情况,出口商将无法退运或转运货物,从而大大增加了中国企业的出口风险。

(四)外汇风险

阿尔及利亚外汇政策规定,外籍公民只有在阿尔及利亚从事了5年或5年以上商业经营活动时,才可将其商业利润汇出阿尔及利亚,一旦违反该规定,现金将被没收。对于外国劳务人员而言,其可以按规定将一部分报酬(通常为50%)移转至境外。根据外汇法的规定,在获得阿尔及利亚中央银行外汇总署的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资利润汇出。然而实践操作中,由于中央银行外汇总署在审查时存在拖延现象,审核效率低下,致使外国投资者获得批准时已经超出了法定汇出期限的情形时有发生,从而导致投资者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二、风险防范建议

除上述阿国频繁更新的法律法规。根深蒂固的官僚作风、严格的海关政策和外汇管制外,中国企业还面临着者来自国际竞争对手的价格竞争。针对中国贸易商目前面临的一系列挑战,中国企业在阿尔及利亚开展贸易活动时,应当及时了解并熟稔掌握阿当局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并努力适应当地的贸易环境,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合同内容

与阿尔及利亚公司开展贸易往来业务时,中国企业应当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与阿尔及利亚进口商签订形式与内容皆合法合规的商业合同,建立合法的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阐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损害赔偿等相关事宜,并注意明确约定合同纠纷解决条款。在发生争议时,我国企业即可以依据内容完备的合同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优先选择信用证方式

阿尔及利亚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为信用证(L/C)或付款交单(D/P)两种。由于中国企业在与阿国企业开展贸易时,进口商不能或不及时支付货款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中国企业在开展对阿交易前,应充分考察对方企业和相关银行的资信,并优先考虑采取信用证付款方式,以减少收款风险,降低贸易损失。

(三)掌握海关规定

中国企业要充分掌握阿尔及利亚海关规定,提前备好清关所需文件,包括进口货物的质量检验证书、农产品的原产地证书与检疫证书等。鉴于阿尔及利亚海关政策的官僚主义与本地保护主义,为防止个别阿方企业利用该政策进行诈骗,中国企业应充分审查相对方企业的资信。此外,自2014年油价下跌以来,为减少外汇支出,缓解财政压力,阿尔及利亚出台政策限制商品进口。中国出口企业应在开展业务前通过阿尔及利亚贸易部或海关等政府部门查询相关限制规定,或向进口商咨询最新进出口规定,以免因违反进口禁令而遭受不必要的贸易损失。

(四)办理保险

为有效规避因战争及政治暴乱、外汇管制、合同违约等政治或法律风险引发的经济损失,建议中国企业在与阿尔及利亚进口商开展交易前,事先选择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合同,为出口提供风险保障,减少可能的贸易损失。

三、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国际货物买卖质量检测的认定

1.案情介绍

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订了复合肥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总量2.2万吨、价值440万美元的化肥。货物抵达上海港后,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其进行检测,抽样检测显示,多项指标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A公司立即将检测结果通知新加坡公司,并向新加坡公司提出索赔。B公司取得两份抽样后将其送至马来西亚一家私人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质量指标符合合同约定。B公司因而拒绝承担货物瑕疵的违约责任。半年后,A公司向国际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主张被申请人因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及违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25、35、74 和77条,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其全部损失。

2.仲裁理由及结果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目的港的检验机构,采用其检测方法做出的检测报告是否可作为最终的索赔依据。对此,仲裁庭认为: 首先,装货港的检测结果仅在买方未对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时为最终结果,当买方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行使索赔权利时,目的港的检测结果应优先于装货港的检测结果而作为最终的索赔依据。其次,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测具有权威性。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非营利性机构,其检测结果受到任何形式的干预、影响或控制。据此,该检疫局所提供的结果是公正、独立、可被采纳的。最后,该检测从检测依据,抽样步骤,测试方法等各个方面都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中国检验检疫的通用标准要求。由于合同中并未约定检测方法,这种检测方法是适合的。

综合本案证据及案件事实,仲裁庭作出裁定,被申请人因未能向申请人提供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货物而构成违约,应赔偿申请人全部损失及利息。

3.案情评析

在实践中,境外仲裁的参与者多来自不同国家或法律体系,中国企业更习惯于依赖书面证据,因此鉴定人、专家证人往往不出庭,仅提供书面意见。然而,根据国际仲裁的证据规则,证据组织的方式必须以证人证言为主,书面证据为辅,二者相辅相成。本案中专家证人的出色表现赢得了仲裁员的肯定,相关的工作经验及专业背景也使其对本案的争议所涉及的技术问题能够做出精辟的阐述。仲裁员最终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全部采信,并支持了申请人所有的仲裁请求。今后中国涉外企业在参加国际仲裁活动时可参照本案,充分重视证据组织的整个过程。

4. 风险提示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跨国贸易中涉及的技术问题日趋专业化。在面对国际贸易发生纠纷时,中国企业必须掌握各国际仲裁法院的仲裁规则,对此往往需要付出高昂的维权成本,忍受冗长的仲裁程序。到境外仲裁时,专家证人的作用十分重要。因此,以境外仲裁作为救济方式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时,中国企业和仲裁机构都将不可避免地向专家寻求意见。企业应重视其在不同案件中的适合性、可采纳性与独立性,灵活运用专家证人在专业领域的优势,维护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独立保函付款条件的判断

1.案情介绍

2017年9月18日,A银行为B公司就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分销协议》项下货款出具涉案保函。A银行承诺,就上述货款在收到C公司索赔文件后,在人民币600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范围内无条件向C公司支付索赔金额。C公司根据《分销协议》约定供应货物,并经B公司检验签收,但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2018年5月4日,C公司根据涉案保函约定,向A银行提交保函索赔文件,要求A银行履行保函项下担保义务,支付B公司应付欠付货款60000000元。

A银行认为涉案保函与主合同相关,内容明显受制于《分销协议》,系《分销协议》项下的从权利,故不具备独立性,不符合独立保函的特点;且C公司未得A银行书面同意修改《分销协议》及其附件内容,故A银行在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C公司提出索赔时仅提供了相应的订单及出仓单,未满足涉案保函记载的索赔文件要求,A银行有理由拒付。

C公司因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A银行支付相应款项及利息。

2.诉讼理由及结果

本案争议在于,应当以何种标准判断独立保函付款条件。对此,法院认为,应严格依据表面相符对独立保函进行审查。涉案《分销协议》是一份框架性协议,其项下每次具体交易的产品删除或增加、价格修订、数量调整等,均是C公司依照《分销协议》约定,有权作出的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并非对作为框架性协议的《分销协议》本身进行修改或变更。因涉案保函系A银行出具的格式合同,作为专业进入机构,其对保函文本及据以开立保函的贸易文件应当具备专业的认知和审核能力,勤勉并审慎地审查相关文件后缮制独立保函条款是A银行的义务。当A银行和C公司对何为“修改合同或其项下附件”存在不同理解时,C公司对独立保函记载的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C公司索赔时提交的出仓单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在其已提交相关文件情况下,应认定其未导致歧义产生且构成表面相符,A银行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3.案情评析

独立保函作为国际商事领域的重要金融工具,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投资等各类交易中。在判断保函的性质时,要重点考察保函的独立性和单据性。在独立保函项下,开立人付款义务成就的条件仅为单据与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构成表面相符。独立性是独立保函的核心价值,本案判决从独立保函的本质出发,考察开立人、受益人各自的合同地位及风险、利益负担,体现了独立保函风险分配和平衡的理念。

4.风险提示

独立保函具有交易担保、资信确认、融资支持等重要功能,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境外建设投资过程中常见的金融担保工具。在独立保函业务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应充分尊重《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等国际金融惯例,聘请专业人员对保函文本及相应的贸易文件进行勤勉并审慎的审核,以避免独立保函中出现单据不符等付款障碍,减少丧失贸易价款的风险。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阿尔及利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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