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商事调解丨案例精选(十):商法中心成功敦促伊朗某银行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
|
|
|
信息来源:
浙江省贸促会
发布时间:
2021-04-15
16:59
浏览次数:
|
|
|
案由:信用证结算纠纷 申请人:嘉兴某公司 被申请人:伊朗某银行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商法中心”,当时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浙江调解中心)接到嘉兴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公司”)的敦促履约申请,称伊朗某银行(开证行,以下简称“伊朗银行”)在伊朗客户已经接受不符点并指示其付款的情况下,拖延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712,490.12欧元。伊朗客户告知嘉兴公司,由于汇率波动,伊朗政府对外汇政策进行了改革,原先该伊朗客户支付的作为开证保证金的120%货款也不得退还,需要政府重新批准外汇额度给开证行,并且再次缴纳130%货款的保证金给开证行才能付款给嘉兴公司,因此这笔款项需要等政府批准后才能支付。截至11月底,合同项下货物已到达目的港40多天,但开证行一直未获得政府批准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 商法中心审阅嘉兴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后,通过与中国驻伊朗大使馆经济商务处、伊朗驻华大使馆以及伊朗当地华人等多方联系,证实了伊朗政府的外汇政策确有调整,该伊朗银行在未得到伊朗央行批准前无法支付该信用证项下款项。嘉兴公司无奈只得继续等待,直至2017年1月初,嘉兴公司收到消息,伊朗客户已从开证行拿到单据并从港口顺利提走所有货物,但此时,嘉兴公司仍未得到开证行的任何回应及通知行(昆仑银行)的通知,面临钱货两空的严峻形势。于是,嘉兴公司再次向商法中心求助,希望商法中心敦促伊朗银行尽快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敦促过程:商法中心收到嘉兴公司的后后,仔细研读了案卷材料,并向伊朗银行发送了敦促履约函,敦促其尽快向我中心或通知行(昆仑银行)做出回应。期间,商法中心还向伊朗驻华大使馆商务负责人发去照会,请求他们协助与伊朗银行协调解决此案。2017年1月24日,伊朗银行通过电报传文回复了昆仑银行并转递我中心,表示其正与伊朗央行积极协调此事,并将在获得伊朗央行的回复后及时告知我中心,同时也对此前的拖延支付表达了诚挚的歉意。 收到回函后,经与嘉兴公司协商,商法中心又向伊朗银行发送了催促警告函(同时抄送原敦促函),要求伊朗银行尽快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 敦促结果:2017年1月底,商法中心收到伊朗驻华大使馆商务负责人电话回复,该笔信用证项下款项有望在未来2-3周内结清。2月中旬,嘉兴公司收到了伊朗银行给昆仑银行的付款指示,随后70多万欧元的货款就全部支付到了嘉兴公司的账户。至此,商法中心成功解决本案。 案件评析:商法中心多次遇到浙江企业投诉外国银行不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情况,在浙江企业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约定的情况下,外国银行仍拖延支付或与外商勾结扣除部分款项,给浙江企业带来不小的损失。虽然信用证支付是目前国际贸易中相对普遍和安全的支付方式,但银行也是企业,不同的银行资信情况也不同,国际金融环境的改变或开证行所属国外汇政策的改变都会影响银行的支付能力。因此,商法中心建议企业关注外商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的资信情况和该银行所属国的外汇政策,同时希望企业也适当留意信用证议付银行或承兑银行的资信情况。 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如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咨询商法中心,我们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优势,化解涉外经贸纠纷,为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66号浙江经贸大楼南楼9楼 电话:0571-85811951,85393807 传真:0571-87702560 |
|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