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调解丨案例精选(四十六):埃及某公司与诸暨某公司国际贸易邮件诈骗纠纷案 |
|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1-12-30
17:54
浏览次数:
|
|
案由:邮件诈骗纠纷 申请人:埃及某公司 被申请人:诸暨某公司 基本案情:2010年,埃及某公司(以下简称“埃及公司”)通过瑞安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公司”)购买设备,付款方式为电汇,首期付款30%,出货前再付70%。埃及公司付清首期货款后,在出货前用电子邮件联系瑞安公司商讨支付70%余款时,收到和瑞安公司极其相似的邮箱地址发出的邮件,邮件要求埃及公司将余款打入诸暨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公司”)的指定账户,受益人名称也变更为诸暨公司。埃及公司误以为是瑞安公司发出的邮件,随即按照变更后的银行账号和受益人信息汇出款项。当瑞安公司告知埃及公司并未收到汇款时,埃及公司才发现汇款错误,立即联系汇款银行,但银行称该笔款项已经进入了诸暨公司的账户,想要追回货款只能联系诸暨公司退款。埃及公司通过中国的朋友与诸暨公司沟通,起初诸暨公司答应退款,但之后又否认了曾经发过这个邮件,同时否认收到了这笔款项。因此,埃及公司向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温州调解中心(以下简称“温州调解中心”)提交申请,请求协助解决该纠纷。 调解过程:温州调解中心联系到诸暨公司后,诸暨公司明确答复邮件不是他们公司所发,诸暨公司账户上也未收到过该笔款项。温州调解中心将埃及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后续走法律程序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诸暨公司,同时,请求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商法中心”)和诸暨市商务局协助调解该纠纷。 调解结果:最终,在多方努力下,诸暨公司退还了涉案20多万元款项。至此,本案圆满解决。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邮件诈骗案,被申请人用相似的邮箱账号骗取申请人的信任收到货款,而且在温州调解中心联系其时,仍然不愿意退款。遇到这一情况,温州调解中心一方面明确告知其按照我国《民法典》需要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和可能面临诈骗罪指控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温州调解中心向省商法中心和诸暨市商务局寻求帮助,构成了对诸暨公司的多重压力,迫使其退还货款。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重在意识提升和数据保护:1.安全意识提升。提高网络信息安全意识、防诈骗意识,整体素质提高胜过一切防护措施。涉及到钱款时,业务人员必须细之又细,看清楚客户提供的信息,凡涉及汇款转账,务必视频电话或当面进行核实后再转账、汇款,不轻信社交平台转账指令;2.核心数据保护。关键数据需要设置访问权限,避免公司高管、核心员工隐私数据泄露,被犯罪分子用以诈骗,从而对公司、个人造成损害;3.安全日志存留。针对业务系统的日志、安全防护记录、邮件收发记录进行长期保存,可供后期溯源分析;4.信息系统防护。搭建公司内部信息环境防护系统,避免让核心业务系统、核心通讯系统暴露在互联网上,毫无防护。 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如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咨询商法中心,我们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优势,化解涉外经贸纠纷,为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66号浙江经贸大楼南楼9楼 电话:0571-85811951,85393807,87702560 传真:0571-87702560,85393807 邮箱:legal@ccpitzj.gov.cn 网址:www.ccpitzj.gov.cn 供稿:温州调解中心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