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事实性证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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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我省部分企业在货物生产及物流等方面遭受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国际贸易合同不同程度的无法履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8条第6款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为维护我省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我会将依据中国贸促会授权,在一定范围内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我会申请办理相关事实性证明。申办所需资料待中国贸促会统一发布后另行通知,敬请关注。
联系人:省国际商会高云峰 、陈诚
浙江省贸促会
2020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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